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營經濟促進法》,陜西省出臺地方性實施辦法,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該辦法立足本省實際,以平等對待、公平競爭、同等保護、共同發展為核心原則,重在破除市場隱形壁壘、規范公共資源交易行為、防范賬款拖欠問題,一方面保障民營經濟組織平等參與市場競爭的各項權利,另一方面對國有企業作為采購人、合作交易主體設定多項合規義務,同時明確民營經濟組織自身經營管理責任。現公司企業管理與法務風控部梳理歸納核心條款亮點解析,供全體職工學習遵守:
一、《實施辦法》第三條(民營經濟平等法定原則、長期法治化營商基調)
法條內容: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確保民營經濟發展的正確政治方向。
本省將促進民營經濟持續、健康、高質量發展作為長期發展戰略,堅持平等對待、公平競爭、同等保護、共同發展的原則,為民營經濟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發展環境。
內容解析:本條是整部辦法的總綱性強制條款,從制度層面破除長期存在的所有制差別對待的政策慣性。以往國企優先、本土優先、規模優先的潛規則全部失效。所有市場準入、項目合作、招投標評分、政策補貼、要素分配、執法檢查必須一視同仁,不得以企業性質、股權結構、民營身份作為隱性篩選標準。該原則貫穿企業所有對外經營、采購、合作、申報全流程。
二、《實施辦法》第十一條(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外全面放開,禁止一切隱形門檻)
法條內容:嚴格執行全國統一的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市場準入負面清單以外的領域,包括民營經濟組織在內的各類經濟組織可以依法平等進入。不得在負面清單之外違規增設或者變相設置市場準入許可和限制性條件。
內容解析:這是市場準入法治化底線條款。所有行業、項目、業務,只要不在國家負面清單內,任何單位、企業、平臺無權設置任何形式的前置限制、隱形門檻、資質加碼、準入預審。以往普遍存在的“內部準入門檻”“行業潛規則準入條件”全部違法。
三、《實施辦法》第十三條(公共資源交易全公開、透明化,杜絕暗箱操作)
法條內容:本省建立健全統一規范、信息共享的招標投標和政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采購等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體系,平等設置各類經濟組織參與公共資源交易條件,優化交易服務流程,實現項目全流程公開管理。依法公開交易目錄、規則、流程、結果、監管和信用等信息,保障包括民營經濟組織在內的各類經濟組織及時獲取有關信息并平等參與交易活動,推進公共資源交易高效規范運行。
內容解析:本條對公共資源交易作出全流程透明化的硬性制度約束,要求做到交易信息充分公開、交易規則統一標準、交易機會同等開放,防范信息壁壘、定向邀標、內部預選、私下定標、選擇性結果公示等各類暗箱操作行為,將國有企業招標、采購業務納入統一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閉環監管,保障民營經濟組織能夠公平獲取交易信息、平等參與公共資源交易活動。
四、《實施辦法》第十五條(所有生產要素、政策資源全面平等分配)
法條內容: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制定和實施政府資金安排、土地供應、排污指標、公共數據開放、資質許可、標準制定、項目申報、職稱評定、評優評先、人力資源等方面的政策措施,應當平等對待民營經濟組織,保證同等條件下惠企政策一致、市場機會均等。
內容解析:本條明確各類生產要素與政策資源實行無差別平等分配,徹底破除“國企優先、民企受限”的傳統資源分配慣性。政府資金、土地、排污指標、公共數據、資質許可、項目申報、評優評先等所有惠企資源和政策紅利,不再以企業所有制性質作為評判依據,全程以申報資質、企業實力、項目質量為唯一標準,全面保障民營企業享有均等資源配置機會。
五、《實施辦法》第十六條(禁止國企利用市場優勢欺壓民營合作方)
法條內容: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與民營經濟組織開展合作的,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誠信的原則,依法簽訂合同、履行約定義務,不得利用行政職權、市場優勢地位對民營經濟組織設置不平等條件或者有其他損害民營經濟組織合法權益的行為。
內容解析:本條針對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的優勢締約地位作出約束,要求在與民營經濟組織開展合作時恪守平等、自愿、公平、誠信原則,嚴格依約履行合同義務。實踐中常見的權責不對等、單方免責、畸高違約金、強制服從內部管理規定、隨意單方解約等霸王條款均受到法規規制,此類不公平、不合理的合同約定,存在被認定無效的法律風險,防止借助行政權力或市場優勢侵害民營經濟組織合法權益。
六、《實施辦法》第四十四條(民企法定信用修復權)
法條內容: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法落實信用信息歸集共享的保障機制,通過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陜西),加強信用信息歸集和查詢共享。
本省健全失信懲戒和信用修復制度,除依法不可修復的失信信息外,失信的民營經濟組織按照相關規定主動糾正失信行為、履行相關義務后,可以按照規定申請信用修復。
信用修復按規定程序完成后,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解除懲戒措施,移除或者終止失信信息公示,更新相關信用評價結果,并推送至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陜西)。
內容解析:本條明確民營經濟組織享有法定信用修復權利,健全失信懲戒與信用修復配套機制,杜絕“一次失信、終身受限”的簡單化、過度懲戒做法。除法律規定不可修復的失信信息外,民營企業在主動糾正失信行為、履行相應義務后,可依規申請信用修復;信用修復辦結后,有關部門應當及時解除失信懲戒,移除或終止失信信息公示,更新信用評價結果并同步推送至信用共享平臺,為經營主體糾錯改錯、恢復正常經營資質提供制度保障。
七、《實施辦法》第五十二條(國企嚴禁以審計、換屆、內部流程拖欠民企賬款)
法條內容:本省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應當依法依規及時向民營經濟組織支付賬款,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變更、履行內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約定情況下以等待竣工驗收批復、決算審計等為由,拒絕或者拖延支付民營經濟組織賬款;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得強制要求以審計結果作為結算依據。
審計機關依法對本省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支付民營經濟組織賬款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內容解析:本條是保障民營企業賬款權益的核心剛性條款,針對性破除國企長期存在的付款拖延慣例。明確嚴禁國企、機關及事業單位以人事換屆、內部流程審批、等待竣工審計、決算批復等非合同約定理由拖欠、拒付民企賬款。同時嚴格限定審計結算適用范圍,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合同書面明確約定外,不得強制以審計結果作為結算依據,從制度根源杜絕賬款拖欠問題,切實保障民營企業資金回款權益。
八、《實施辦法》第五十三條(全面禁止對中小民企背靠背付款條款)
法條內容:大型企業向中小民營經濟組織采購貨物、工程、服務等,應當合理約定付款期限并及時支付賬款,不得以收到第三方付款作為向中小民營經濟組織支付賬款的條件。
內容解析:本條明確禁止大型企業對中小民營企業設置背靠背付款的行業潛規則,法定排除“收到第三方款項后再付款”的不合理交易條件。徹底杜絕層層壓款、延期回款的亂象,從制度層面破解中小民營供應商資金占用、現金流承壓的痛點,切實保障中小民營企業賬款回籠與資金鏈穩定。
九、《實施辦法》第五十四條(禁止政府、國企隨意毀約、違約)
法條內容: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履行依法向民營經濟組織作出的政策承諾和與民營經濟組織訂立的合同,不得以行政區劃調整、政府換屆、機構或者職能調整以及相關人員更替等為由違約、毀約。
因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改變政策承諾、合同約定的,應當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進行,并對民營經濟組織因此受到的損失予以補償。
內容解析:本條嚴格規范政府履約守信行為,堅決整治 “新官不理舊賬、換屆不認舊約”的突出頑疾。明確不得以區劃調整、機構改革、人員更替等理由隨意違約、毀約,強化政策承諾與合同約定的剛性效力。因公共利益確需變更約定的,必須依法依規執行并對企業損失予以補償,全面提升政企、國企、民企合作的穩定性與法治可預期性。
十、《實施辦法》第六十條(國企拖欠賬款、歧視競爭追責條款)
法條內容: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合同約定,拒絕或者拖延支付民營經濟組織賬款,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不履行與民營經濟組織依法訂立的合同的,由有權機關予以糾正,造成損失的,依法予以賠償;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響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大型企業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合同約定,拒絕或者拖延支付中小民營經濟組織賬款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內容解析:本條是針對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拖欠民企賬款、違約失信行為的剛性追責兜底條款,構建民事賠償加行政問責的雙重懲戒體系。徹底改變以往賬款拖欠僅為普通合同民事糾紛的處置模式,對違規拖延、拒付民企賬款、拒不履約的單位,不僅要求依法糾正、賠償企業損失,還將嚴肅追究相關領導及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同時明確大型企業拖欠中小民企賬款需依法承擔對應法律責任,以嚴格追責倒逼賬款清欠、合規履約,筑牢民營經濟賬款權益保障防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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